李某某与孙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孙某某参加李某某组织的演出,李某某支付孙某某定金10000元,但孙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参加演出,后李某某于2014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于2014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孙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李某某撤回起诉。但事后孙某某只支付李某某10000元,剩余10000元未按约定分期偿还,故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
周某某,男,1955年12月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周某某谎称A混凝土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到云南开办混泥土公司需要投资及帮他人安排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林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八人共计人民币84.6万元。2014年7月10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1年4月3日,天津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韩某某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韩某某购买A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辆。双方对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约定挖掘机单价86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韩某某应向A公司支付首付价款43万元,余款于2012年10月3日付清;余款未付清之前该挖掘机所有权归A公司。2011年10月17日,A公司将该挖掘机转让
陈某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陈某某伙同吴某乙、杨某、陶某乙、王某(均已判刑)等人持木棍到某村路口附近,拦截殴打驾驶摩托车路过的张某,并当场抢走张某装有现金500余元的钱包一个,尼采(MORAL)i3手机一部(价值360元)。现尼采(MORAL)i3手机已追还张某。2012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同吴某乙、杨某等人
2014年3月18日孙某某以种子批发进货为由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由张某某、王某某为其做连带责任担保。孙某某、张某于某、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当日与刘某某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担保人承诺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多次找孙某某要钱,孙某某只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余下欠款至今未还。张某某、王某某均以超过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3月25日15时许,朱某某驾驶津****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卫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未减速让行,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伤,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朱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外伤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5年3月10日晚9时许,张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向李某某讨要5万元欠款。李某某称没钱还债,张某某大怒,遂一拳击向李某某鼻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常天津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双眼睑挫伤,外鼻部挫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某、王某某与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某、王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款项。依照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应该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房,但是投资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向张某某、王某某交房,导致张某某、王某某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无奈之下,张某某、王某某将投资公司诉讼至法院。
2012年8月20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塔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将山东某集团生产的40型塔机一台租赁给王某某,租期一年,租金40000元/年。然而,王某某仅支付租金10000元后,便未再履行给付义务,且至今也未返还李某某租赁物。
2012年1月29日,韩某某因腹胀、厌油腻等入住天津市某医院,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2012年2月8日出院,后因上消化道出现出血先后就医于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和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现韩某某以天津市某医院对其上消化道出血未选择正确治疗方案、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要求天津市某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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