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刘某某共同与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刘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款项。但是,买方投资公司至今未向李某某、刘某某交房。故而,李某某、刘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3年3月3日孙某委托案外人付某,赵某、钱某委托案外人吕某,双方代理人与中介(即居间人)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孙某购买赵某、钱某共同所有的经济适用房,房屋总价款760000元人民币,并于合同第二条2.b2款约定:双方须于2013年8月15日之前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孙某给付钱某定金20000元。孙某与中介签订了《房屋贷款委托合同》、《
2013年7月25日丁某与李某某、徐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某、徐某某将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某处145.54平米的房屋出售给丁某;房屋总价款为1400000元;丁某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李某某、徐某某定金及部分房款共计840000元,剩余房款自过户之日即2013年10月25日付清。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作了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丁某已按照合同
林某某于2012年10月向天津市某钢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承接天津市某处钢铁焊制安装工程,该工程系钢材公司向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接而来。经林某某自行估算,林某某已完成的工作量面积为5000平方米,按照林某某与钢材公司约定对的单价37元/平方米计算,林某某应得工程款总额为185000元,但钢材公司仅向林某某付款60000元,剩余工程款125000元至今未付,基于此
2010年10月,赵某某依据售楼人员的叙述及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提供的平面图以及户型展板购买了一套南北通透直窗的户型结构房屋。2010年11月4日赵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xxxx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房屋交付赵某某使用时,赵某某却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在选购房屋时售楼处向其提供的房屋户型图及承诺的南北通透直窗的户型结构
天津某洁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天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已超过了90日,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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